私募機構隱瞞事實虛假宣傳夸業(yè)績被罰
摘要:原標題:私募機構隱瞞事實虛假宣傳夸業(yè)績被罰 ■本報記者 朱寶琛 根據廣東證監(jiān)局提供的信息,廣州某私募機構(以下簡稱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中國證券投資
■本報記者 朱寶琛
根據廣東證監(jiān)局提供的信息,廣州某私募機構(以下簡稱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以下簡稱協(xié)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過國內期貨市場的投資操作管理基金產品。期貨市場的杠桿率較高,波動性較大,2014年10月,該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產品,全部因凈值跌破基金合同約定的清盤條件而被產品發(fā)行方清盤處理。
2015年3月,Y公司發(fā)生股權變更,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均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在上述重大事項發(fā)生后,Y公司一直未按照規(guī)定向協(xié)會報告并更新登記備案信息。適逢證監(jiān)會部署對私募基金行業(yè)的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檢查組通過Y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tǒng)預留的電話、電子郵件及短信等方式,均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系。通過與公司有合作關系的其他機構查詢,檢查組最終聯系到Y公司兩位原高管劉XX、馮XX。但是,兩人以公司股權轉讓、業(yè)務停滯為由拒絕接受現場檢查。雖然檢查組對Y公司相關高管和股東進行了調查談話,但Y公司除提供《公司章程》外,未向檢查組提供任何業(yè)務資料,不配合現場檢查工作。除此之外,Y公司還在公司網站首頁處宣傳“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夢想”,選擇性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產品收益率,對于上述被清盤處理的4只虧損產品則只字不提。
《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協(xié)會的規(guī)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yè)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發(fā)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xié)會報告。
據此,廣東證監(jiān)局對Y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并將其違法違規(guī)行為通報證監(jiān)會私募部,錄入證監(jiān)會誠信檔案系統(tǒng)。
廣東證監(jiān)局表示,該案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從2014年4月在協(xié)會登記到2015年3月進行股權轉讓和高管人員變更,時間不足一年。基金管理人在產品全部清盤、產品投資者虧損嚴重的情況下,不僅不積極應對大量客戶出現虧損的現實,反而采取股權轉讓、變更高管人員的消極方式,拒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擺出一副“事不關己”、“一走了之”的態(tài)度,嚴重損害了私募基金行業(yè)形象和市場經營秩序。
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虛假宣傳、隱瞞事實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缺乏誠信經營意識;二是內控水平低;三是選擇性宣傳歷史業(yè)績,不如實披露產品虧損風險,通過公司網站公開宣傳高額收益,具有較大迷惑;四是刻意逃避、推脫或拖延,不配合監(jiān)管。
廣東證監(jiān)局提醒,誠信是財富管理行業(yè)的立身之本,私募基金作為財富管理行業(yè)的一員,高度依賴誠信經營。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投資時,應當高度重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經營情況。
一要審慎查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根據《私募辦法》的規(guī)定,所有履行正常登記手續(x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在協(xié)會官網公示相關信息。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前,可以通過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審慎查證,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員的管理能力、風控水平和職業(yè)素養(yǎng),加強風險意識。一般來講,實際情況與登記備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經營水平相對較低。
二要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傳實際情況,不要輕易被所謂的“冠軍光環(huán)”、“歷史高收益”等誘導性宣傳所忽悠。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時,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是否帶有“高額收益”、“保證收益”等異常,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fā)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yè)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yè)(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fā)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豫公網安備 411702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