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告知義務機票代售公司退票款
摘要:原標題:未盡告知義務 機票代售公司退票款 因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消費者姜女士所購機票無法使用,北京某機票代售公司被告上法庭。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經市二中院調解
因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消費者姜女士所購機票無法使用,北京某機票代售公司被告上法庭。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經市二中院調解,機票代售公司返還姜女士1.5萬元。
2013年9月,姜女士通過機票代售公司電話預訂了4張北京往返洛杉磯的機票,并轉賬1000元交付訂金,約定折抵票款。后姜女士再次匯款1.73萬元票款。經雙方協商,姜女士選擇全日空航空公司轉機方案,即北京往返洛杉磯在日本轉機。機票代售公司出具了2013年9月首都國際機場出發經日本東京中轉去往洛杉磯的機票,及同年10月洛杉磯機場出發經日本東京中轉返回首都國際機場的機票。
但姜女士在向全日空航空公司致電驗證機票時,對方告知其在東京成田機場和羽田機場之間擺渡需出海關,辦理過境簽證。此時辦理日本過境簽證已來不及。為此,姜女士要求機票代售公司退票,對方稱確定退票,應發郵件確認。此后,姜女士得知全日空航空公司已辦理退票,故未發送郵件。
姜女士訴稱,機票代售公司未事先告知該轉機機票成行的相關要求,導致自己不能成行,退票費應由機票代售公司承擔。因全日空航空公司已退票,故機票代售公司需返還1.83萬元機票款。
機票代售公司辯稱,由于簽證的原因導致無法使用機票,與公司無關。雙方同意將2013年9月的座位取消,取消座位不等于退票。公司已告知確認退票應發郵件申請,但原告未發郵件,耽誤了最佳退票時間,導致機票過期不能退還。
一審法院認為,造成姜女士不能成行的原因是機票代售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對此應承擔責任。作為普通消費者,對于航空公司與代理公司之間專業性很強的約定,不能強行要求他們理解“退訂航班座位不等于退票”。姜女士購買的四張機票已經退訂,該機票是否過期及過期造成的相應損失,應由機票代售公司自行承擔。據此,法院判決公司返還1.83萬元票款。被告上訴后,經市二中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記者 顏斐)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北京晨報 )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豫公網安備 411702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