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線下施工受傷 勞務關系雙方均擔責
摘要:本網訊(通訊員 張桂華)2014年11月10日,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原告趙某為被告張某在高壓線下施工,不慎觸電摔傷,法院認定原、被告各應承擔50%
本網訊(通訊員 張桂華)
被告張某欲修建養殖場一處,找到原告趙某等人為其焊接大梁,張某向趙某等人支付工資。該養殖場上空有高壓線通過,若張某繼續施工將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故確山縣電業公司向張某下達告知單,要求其拆除線路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筑,而張某堅持施工。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趙某為被告張某焊接大梁,張某向趙某支付工資,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張某明知在高壓線下建造建筑物是有危險的,仍然組織工人建造,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趙某在明知施工場所在高壓線下仍同意為張某施工,且在沒有相關資質情況下承接張某的焊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也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宜。原告因傷所受損失共計71966.46元,被告應承擔35983.23元。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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