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 “導演”四起“交通肇事”二進宮
摘要: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偉)汝南縣農民張某因犯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滿釋放后,張某不思悔改,由原來的暴力犯罪一改變為玩“智力游戲”。2008年秋至2009年底,張某伙同他人先后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偉)汝南縣農民張某因犯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滿釋放后,張某不思悔改,由原來的暴力犯罪一改變為玩“智力游戲”。2008年秋至2009年底,張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在公路上導演“交通事故”,敲詐錢財數千元。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以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了被告人以下犯罪事實:
之一:2008年秋季的一天,張某開著四輪車在一村公路上行駛時,突然被身后的一個人年輕人叫住,年輕人說被周某的四輪車碰傷了。隨后張某等人到場,以給年輕人看病為由對周某進行敲詐,勒索了現金1800元。
之二:2008年10月的一天下午,朱某騎著三輪摩托車去賣饃,走到一村莊附近,聽到身后有喇叭響,朱某回頭看見王某、葉某倒在路旁。王、葉聲稱朱某開車撞到了他們,王某對朱實施毆打。張某等人過來,將葉某送到醫院檢查,醫生說沒事,葉仍說身上痛。張某等讓朱某拿錢,朱分兩次給了王某等人現金2700元。
之三:2008年農歷臘月的一天中午,葉某開著四輪車拉著公豬配種,走到一村莊路上,忽然聽到一聲響,看到一個騎摩托車的人倒在地上。倒地人說葉某碰到他了。十分鐘張某等人趕到現場,張某打了葉某一拳,隨后將人送到人民醫院做B超檢查,沒查出病。張某讓葉某拿二千元,葉某給了閆某1600元現金。
之四: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張某在刑滿釋放后不滿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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