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推遲交房 房價上漲怎么辦
摘要: 晚報記者 曾繼光 案情回放2003年1月20日,張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款30萬元,張某于合同簽訂之日向某房地產公司預交定金1萬元,2003年5月1日前交付房款10萬元,剩余房
晚報記者 曾繼光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20日,張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款30萬元,張某于合同簽訂之日向某房地產公司預交定金1萬元,2003年5月1日前交付房款10萬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時一次性付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合同訂立后,張某如約向開發商交付了定金1萬元及房屋預付款10萬元,但是工程竣工驗收后,房屋交付日期已過,開發商卻遲遲不愿交房,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2004年12月,該房由于地理位置優越而導致房價猛漲,這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提高房價,遭到張某的拒絕。于是,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按合同約定價交付房屋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訴訟請求合法,于是,判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按合同約定的價格交付給張某房屋,并承擔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案件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
1.合同是否有效;
2.開發商遲延交房遇房價上漲時按什么價格執行。
針對第一個焦點,律師認為雙方系自愿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針對第二個焦點,律師認為,開發商延遲交房,即使房價再上漲,仍應按原房價執行,合同即然為有效合同,當事人雙方就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案房屋上漲的事實發生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之后,開發商遲延交房已違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房價執行。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2.《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4.《合同法》第63條規定: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律師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不論是購房還是其他經濟活動,首先要有明確的合同約定,以便分清雙方責任。其次,要注意全面及時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避免因自己的原因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最后,當對方違約時,要根據《合同法》第63條規定的價格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案點評律師:河南一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桂芳)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天中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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