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審計局規范全市津補貼發放行為
摘要: 本報訊 (記者 王鵬云 吳 波)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的執行,近日,市審計局將246份《審計建議》發放到市直各個行政事業單位。這是該局踐行“監督體現促進,制約體現服務&r
本報訊 (記者 王鵬云 吳 波)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津貼補貼政策的執行,近日,市審計局將246份《審計建議》發放到市直各個行政事業單位。這是該局踐行“監督體現促進,制約體現服務”的河南審計理念,主動發揮審計監督在經濟運行中“免疫系統”功能的新舉措。
今年5月份,國家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頒布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31號令),自8月1日施行。該《規定》對有“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等12種行為之一的,將給予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該《規定》積極回應了社會各界對于公職人員收入內容透明、公開的期待。市審計局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向市直各部門(單位)提出三項建議:一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各部門(單位)要組織所屬單位認真學習本《規定》,向全體干部職工宣傳好、貫徹好、落實好,增強紀律意識和法治觀念,自覺規范財經行為。二要認真清理、規范津貼補貼。各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制定的津貼補貼要進行認真清理。三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按照《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2013年8月1日以后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有價證券和實物)的行為進行審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依紀給予組織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機關的《審計建議》明確了規范津補貼發放的“約法三章”,體現了審計機關發揮專業優勢,主動服務的意識,發揮了審計監督的專業性、預防性和建設性作用。對有效治理全市公職人員的各種津貼補貼的“灰色收入”問題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同時,也探索出了一條預防和治理腐敗關口前移的新途徑。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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